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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翔说刑法 已完成

【罗翔】假如张三精通“茅山道法”

2026-10-23 03:00 · 时长 11分23秒 · 模型 gpt-6-luna · 在 B 站打开 ↗
#刑法 #强奸罪 #性同意

【罗翔】假如张三精通“茅山道法”

一句话概括:视频借“以做法消灾为由骗取性利益”的案例,讨论迷信欺骗是否构成强奸罪,强调应结合欺骗的性质和被害人的具体处境,判断性同意是否有效。

  • 案例经过:张三谎称精通茅山道法,以“做法改运、驱邪消灾”为名,先与何律师发生性关系;之后又谎称其女儿被下了降头,必须用“破处之血”才能解除,进而与未成年女儿发生关系。张三最终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。

  • 争议焦点: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。迷信欺骗既不是暴力,也不是胁迫,关键在于它是否属于“其他手段”,以及欺骗是否使被害人的性同意在法律上无效。

  • 判断不能只看表面事实:强奸罪要求违背被害人意志,但“是否同意”不只是心理事实,还需要法律上的规范判断。罗翔以诈骗罪中的“非法占有目的”为例说明,法律会通过不成文构成要件限制刑罚权,避免把所有看似欺骗或有道德争议的行为都直接定罪。

  • 三种思路:

    • 欺骗即违背意愿:只要被害人知道真相就不会同意,欺骗就构成强奸。视频认为这种观点可能把性利益简单等同于财产,导致将冒充有钱人、隐瞒婚恋状况等各种欺骗都纳入强奸罪,打击范围过宽。
    • 欺骗一概不构成强奸:欺骗属于平和手段,与暴力、胁迫不等价,因此不应认定为强奸。视频指出,这种观点也可能忽视精神操控等情形对被害人意志的实质影响。
    • 区分欺骗性质:视频倾向于采取折中判断,只有达到“根本性”的欺骗,才可能使性同意无效。
  • 根本性欺骗的标准:欺骗需要在法律意义上具有较高可能性导致性关系发生。视频以“冒充丈夫”作为可能达到这一程度的例子,并提醒不能因为某种身份或条件能吸引部分人,就推定相关欺骗必然构成强奸。

  • 结合被害人处境判断:视频不赞成抽象地假设人人都是理性人,而主张将“理性人标准”转化为“一般人标准”:设想自己处于被害人的地位,判断其是否可能受到类似操控。若精神操控使被害人陷入极不理性的状态,其同意可能无效。

  • 视频结论:以做法、驱邪等迷信手段操控被害人并骗取性关系,可能构成强奸罪;不能简单以“被害人相信了荒唐说法”否定其受法律保护。法律也应保护判断能力较弱、容易受骗的人。

▸ 原始转写文字稿(3472 字符)
大家好,我们今天讲一个做法是骗取性利益该如何定性的问题。据媒体报道,有一位何律师因为感到生活不顺,所以刷到了大仙的视频。张三大师制成了精通茅山道法,能够做法改运。于是双方添加微信,何律师就告诉了张三自己遭遇的糟心事,问怎么破。张三大师说,凭借自己生平所学,可以肯定何律师家一定是进了张东西,所以必须现下释放。那两人就约定了某日凌晨,及时一到便立刻做法,要把张东西给压下去。张三大师到了何律师家,对何律师说情况很严重,不是一般的严重,是非常非常非常严重。现在那个张东西的法力太强大,我们必须搞一个特殊的仪式,那就是阴阳双修,才能彻底的划煞解采。何律师没办法,就同意了张三的这个司法,张三在何律师家司法了半个多月,听说张三住在自己家,所以何律师的大女儿就非常非常的生气,就跟母亲在电话里发生了争吵,张三也很生气,说我这是做好事,你怎么小孩子家家不懂事,对吧?所以就决定教训教训这个孩子,立即就做法,给这个大女儿下降头。这个真是无巧不成,不久呢,这个大女儿就失去了联系,何律师吓坏了,以为张三做法太厉害了。所以请求张三赶快解除这个降头,那张三得知,何律师因为有两个女儿,大女儿二女儿,二女儿十五岁,还是处理。所以就对何律师说,这个降头好下,比较难解,如果要解的话,必须要破处之血才能解除。结果母女两人深信不疑,于是张三又和小姑娘发生了关系。不久以后,何律师就和邻居聊起了这个事情,邻居觉得何律师肯定是遇到骗子了,于是报警。那张三呢,后就以强奸罪被抓,最后被判处九年有期徒刑。这里利用迷信进行性侵的案件并不少见。最高人民法院的入库案例还有一个相似的案件,叫做魏某某性侵诈骗案。编号是2025-021-18-2004,大家有兴趣可以查一查。也是行为人缓称这个划煞、消灾,对被害人的实施性侵。所以,在司法实践中,这类案件,我们觉得认定为性侵犯罪没啥问题。但是在理论上,却有人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性侵提出了质疑。质疑的关键是如何理解强奸罪中的其他方法。因为刑法236条的规定是,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,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如果有加重情结,这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无期徒刑,甚至死刑。显然这种用迷信来进行欺骗的方法,不是暴力方法,也不是挟迫方法。那它是不是属于其他方法呢?按照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,性侵犯罪的本子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。很多人会说,法条不是没有写违背被害人意志吗?怎么会说性侵犯罪的本子是违背负虑意志呢?其实呢,这个没有写的东西,它其实也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。就是为了限缩刑法权。正如诈骗罪的法条也没有写非法占有。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,诈骗罪必须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。非法占有也就是诈骗罪的不成文构成要素。那有人会认为,那你刑法中没有规定,你说它是不成文构成要素。这不是违反罪行法定员吗?但是罪行法定的精神是什么?罪行法定的精神是限制刑法权无节制的扩张。那显然这些不成文构成要素都是为了限缩刑法权的。你比如说张商,虽然骗了李氏的钱,表面上是诈骗,但是因为李氏本身就欠了张商的钱。所以张商把李氏欠的钱骗回来,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那自然就不构成犯罪。李氏采取暴力手段,强行跟吕方发生的关系。但是吕方是同意这种行为的呀,那性行为的发生就没有违背吕方的意志。所以显然李氏也不构成犯罪。总之,性侵犯罪的本子是违背被害人意志,也就是不同意。但是这个违背被害人意志或者说不同意,它不是一个单纯的心理学的事实问题,而是一个法律上的规范判斗。各位有没有注意到,法律人的一个重要思考方法就是从事实到规范。你比如说张商杀人,那张商的母亲跟杀人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?你从事实上来看还真别说,真可能有。如果母亲不把张商生出来,那张商就不会为祸人间,对吧?但是如果按照这种事实关系去思考,那整个社会秩序就乱了。比如说赌博,赌博它也有事实概念和法律概念之分,那有人就说人生就是一场巨大的赌博呀,或者婚姻就是赌博呀,那是不是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赌博,或者一结婚就构成赌博罪,总不能这么认为,对吧?你再比如说王武开美颜骗打赏,但事实上好像这也是骗,对吧?但在法律上你说这能构成诈骗罪吗?事实就相当于一个原矿史,法律的规范思考就是从原矿史中提炼出纯矿,不知道各位有没有发现,这其实又是一个啥过程?又是一个不断限缩刑罚权扩张的过程,避免人们只凭借道德情感,举起犯道德大半任意定罪。张商偷了东西,张商的弟弟靠着哥哥的补贴上了学,现在当了大老板,那你如果按照没有节制的犯道德主义,估计很多人说要把弟弟抓起来,财产全部充公,毕竟他读书的钱就是不干净的,总之在犯道德主义的损失下,我们每个人都是有罪的,这也是为什么大家也发现,互联网的多案逻辑就是死刑起步。刚才我们说到什么?我们说违背被害人的意志,它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概念,它是要在法律上做规范判斗。你比如说性工作者生活所迫,出卖肉体,在事实上似乎是违背了性工作者意志,他自己也觉得违背了他的意志,但是在法律上我们能够认为这违背了他的意志吗?应该没有吧,他对性行为在法律上我们认为是同意的。好了,回到刚才的迷信片间,大家觉得在这类行为中,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同意发生的性行为,那这种欺骗行为有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呢?那大家想一想一定有几种观点,那我想肯定会有三种观点,对吧?一种观点,就认为这个行为人只要采取的欺骗方法,那只要有欺骗,那肯定就违背了意愿。因为如果被害人知道真相,那肯定是不会同意的呀。所以就有人认为,骗奸跟骗奸一样嘛,应该用保护财产的原则来保护性利益,那刑法中有盗窃罪,所以趁人睡着跟他发生关系,那这也属于偷奸,也属于典型的性侵犯罪,那刑法中有抢劫罪,那你如果下药对他人进行迷奸,那这不也属于抢劫型的性侵犯罪吗?那刑法中有诈骗罪,那自然用欺骗手段获得性利益呢?那当然也构成性侵犯罪,对于这种观点,大家是赞同还是不赞同呢?赞同的同学可以打1,不赞同的打2,没想好的就打3,当然还有打4,那就是累了,枪毙吧。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按照这种观点,那其实打击面就太大了,你比如说冒充有钱人,冒充单身骗取性利益,那好像都构成性侵犯罪,而且把性利益当做财产,这其实也就把人当做了东西,人是东西吗?人不是东西吗?人还是有尊严的,是不能被误化的。所以在某种意义上,这种保护过当,其实也是把人的误化,是对人的不尊重。自然而然就出现了反对观点,认为所有的欺骗都是平和手段,既然是平和手段,那他就不应该和暴力胁迫具有等价值性,那就不应该以性侵犯罪论处。因为一个理性的人,不可能因为对方是有钱人,就和他发生关系。一个理性的人,也不可能会相信这些荒诞不惊的,什么做法是下降头,这是太搞笑了吗?对吧?所以这种否定说就认为,这些行为都不能够认定为性侵犯罪。但是大家注意到这里面有一个问题了没有?你连傻子都骗,这不更可恶吗?对吧?你骗普通人构成犯罪,那你连傻子都骗,那不更坏吗?比如说有人冒充乾隆皇帝,冒充秦始皇骗钱,还真的有人上诞了,这难道不构成诈骗罪吗?所以肯定还有第三种观点,但我本人从来都没有啥立场,我的立场就是没有立场。所以一般都采啥说呢?都采责中说。所以我认为这一的片,其实还是一个从事实到规范的筛选过程。对于性利益而言,它其实必须是根本性的欺骗,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欺骗。什么叫根本性欺骗?就是这种欺骗必须在规范上,会高概率的导致性关系的发生。你比如说冒充丈夫,那肯定夫妻之间发生性关系是高概率的,但是你说有钱跟发生性关系是高概率吗?如果你认为是高概率,我只能说同学你的价值观是有问题的,或者说你的这种价值观是法律不应该赞同的。那迷信跟发生性关系是不是高概率呢?所以这里面有一个问题,采取啥标准的问题?应不应该采取理性人标准?我认为这个世界其实没有理性人,在座的谁是理性人呢?对吧?我们或多或少其实都是不太理性的。即便我们认为我们做出了所谓最理性的判断,背后依然有很多难以言说的冲动、情绪和偏见。所以我觉得理性人标准还是应该转化为一般人标准,也就是带有一个代入。如果你是这个被害人,你处于他的地位,你是不是也会这样?当一个人精神被操控,他其实就陷入到癫痪的一种极不理性的状况,是一种非理性状况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,他的同意是无效的。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,我觉得还是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,被害人是不同意的。因此这是构成性经犯罪的。不要轻易的认为被害人傻,有的时候你可能比他更傻,甚至在你自认为聪明无比的情况下。说实话,我们这一生有谁没有做过傻事呢?所以法律除了保护聪明人,也应该保护不太聪明的人,甚至应该保护蠢笨之人,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。好,谢谢各位。